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
序 号 |
项目 名称 |
设立依据 (法律、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 政府规章及其具体条款摘要) |
办理要件 |
办理程序 |
机关内设 承办机构 |
是否入驻本级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|
关联审批机关 |
前置审批机关 及其审批事项 |
办结 时限 |
原实施 机关 |
现实施 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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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承办 科 室 |
调整审批职能后的承办科室 |
原时限 |
现时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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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|
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,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;不予登记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 |
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(一)登记申请书;(二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(三)场所使用权证明;(四)经费来源证明;(五)其他有关证明文件。 |
事业单位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核准、发(缴)证章、公告。 |
临潭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|
临潭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|
是 |
无 |
无 |
30天 |
20天 |
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|
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