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工作的通知
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
工作的通知
各乡镇,县直有关部门、单位:
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中央编办发〔2014〕4号)、《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中央编办发〔2016〕81号)和《关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工作的通知 》(甘南编办发〔2017〕17号)要求,为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,加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,我县在继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基础上,决定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范围对象
全县各级各类已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。
二、主要任务
(一)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
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的“身份证”,也是其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“通行证”。但由于历史原因,致使一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登记事项内容不够规范、职能定位不够准确等,已影响到事业单位法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,严格审查基本信息。
1.确定法定代表人
审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。要求提交该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。
2.界定宗旨和业务范围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、事业单位“三定规定”等依据,要求提交界定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审批文件和相关材料。
3.审定开办资金
要求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、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以及资金来源证明。涉及资金数额变化大的,需提供中介机构证明材料。
4.核定人员编制
要求提交人员编制有关批准文件。
(二)清理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措施
1.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人民银行、中央组织部、中央编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》 (发改财金﹝2016﹞141号),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,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。
2.对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内容不符的,要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。
3.对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,或提交材料不充分的,要及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,并作出说明。
4.对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,要限期整改。逾期不整改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,情节严重的,经审批机关同意,予以撤销登记,收缴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和印章。
三、有关要求
(一)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各事业单位,要根据本通知要求,于6月15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履职事项相关材料及《事业单位法人备案登记表》(附件1)报送至县事业单位登记局(县统办楼621办公室)。待登记局审查反馈意见后,事业单位填写《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备案表》(附件2)和《开办资金确认证明》(附件3)于6月30日前报送(附电子版)。
(二)举办单位要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清理规范材料进行审查,切实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材料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和保密性的审查职能。
附件:
1.事业单位法人备案登记表
2.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备案表
3.开办资金确认证明
联系电话: 0941-3120010
事业单位讨论交流群:462070463
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
2017年5月23日